广阳区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24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有效激活创业主体,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廊坊市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在全区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为公司制企业。
鼓励并帮助各类企业法人申报冠“河北”、“廊坊”、“广阳”名称。支持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驰名、着名商标持有人投资入股创办企业,允许其将所持有的驰名、着名商标作为企业称号。
第四条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
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支持民营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
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展厅、办事处,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分公司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可以免于办理许可证,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外,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并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以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创业者以租借房、临时商业住房进行工商登记时,租借房协议及出租(借)方的合法有效房产证复印件可以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有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创业者可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对建立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免予注册登记。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民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项目进行初审期间,对符合政策,手续完备的项目实行“一日内呈报”;对材料不全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协助准备办理相关材料。重点项目由专人陪同到市发改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公务员辞职创业,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人工龄×5×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务员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下同)辞职创业,按照“本人工龄×3×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辞职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协议,解除人事工作或人事聘任关系,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到区人才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公务员辞职创业,工龄在1—5年内的,区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8万元;工龄在6—15年内的,区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6万元。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辞职创业,工龄在1—5年内的,区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工龄在6—15年内的,区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管理办法,按本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平均工资额,由本人全额缴纳,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