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永清燃气工业园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4-10-13
(一)土地优惠政策
凡在园区投资办企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资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免征县本级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三年所租赁土地按每平方米三元收取租金,从第四年起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内,所租赁土地年租金优惠30%。乡镇、村街在征得县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出租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凡入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二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本级分成部分采取即征即奖的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前两年奖励当年实缴税额县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当年实缴税额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哪受益,哪奖还)。
(三)其他优惠政策
凡符合规定的企业,减收或免收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务部门免收采用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2、电力部门减半征收电力增容费;
3、消防部门免收建设图纸审查费;
4、县经贸、质监等部门免收劳动安全检查评审费;
5、建设部门免收城市规划费、招投标管理费、定额管理费、城市绿化费、旧城改造费,减半征收建筑质量监督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使用费;
6、房管部门免收房屋产权办证费;
7、林业部门三年内免收林业检疫费;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县本级质量监督抽检费;
9、电信部门免收电脑入网开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