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大城县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科学发展、后发崛起,赶超周边、富民强县”目标任务深入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乡镇(区、处)和县直单位。
第二条 向我县有关单位提供域外投资者真实投资信息,协助投资者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对成功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以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项目提供实际帮助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改扩建、技改及增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农业种养殖项目不适用。
二、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对成功引进域外投资商入县兴办企业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以实际到位额为准)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成奖、大项目突出贡献奖。
特等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00万元;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
一等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5亿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0万元。
二等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0万元。
三等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0万元。
四等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
分成奖,对乡镇(区)引进项目,其投资商选择在该乡镇(区)辖区外落地建设的,项目引进任务指标计入引进项目的乡镇(区)。项目达产后形成的税收,由项目引进的乡镇(区)和项目落户所在地乡镇(区)按照实际纳税额各50%的比例共同分享,计入全年财税任务。
大项目突出贡献奖,对各级各部门在年度内引进全县单体投资额度最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引进资金奖。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全县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重点工程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及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5%的奖励;引进金融机构或个人无息、低于银行利息或同于银行利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3.5‰的奖励;对争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经县政府研究后,给予跑办部门适当经费奖励。
第六条 政治待遇奖。凡县内正科级干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的,除享受经济奖励外,在干部任用上,推荐予以重用;副科级(含)以下干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的,除享受经济奖励外,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推荐予以重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视情况或工作需要予以工作调整。
三、奖励备案与申报
第七条 奖励申报备案。凡符合奖励标准并计划申报奖励的,需提前到县商务局备案。申报引进项目或资金奖励的,可在项目开始联络或在实施资金引进过程中及时到县商务局备案。
第八条 奖励申报期限。引进项目奖和政治待遇奖的奖励申报期为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引进资金奖的奖励申报期为资金落实到位后。自符合上述期限一年内可随时申报各项奖励,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奖不逾期受理和追发奖励,政治待遇奖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视具体情况延期奖励。
第九条 奖励申报材料。申报上述奖励,需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2、项目备案(核准)、环评、用地、工商、税务手续等相关资料(视是否具有项目载体而定);
3、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或引进域外资金、上级拨款的落实情况材料;
4、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到位资金凭证、拨款文件(争取上级资金)等到位资金证明;
5、县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或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6、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7、属外资项目还需提供外资批准证书;属合资项目还需提供合同文本及章程;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奖励申报人的限定。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奖、政治待遇奖的奖励申报人必须是直接引资人,间接中介人、仅为项目促成和落实提供服务(包括办理手续、协调关系等)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不能认定为引资人。引资人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或者是多个人或多个单位。引资人由投资商与县商务局协商确认。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受理部门。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奖及政治待遇奖的申报受理单位为县商务局。
四、奖励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奖,需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工业经济运行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及金融等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细致测算相关奖励金额,按季集中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申报政治待遇奖,除需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外,由县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查,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按季集中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奖金以现金方式全额一次性发放。政治待遇奖由县组织或人事部门予以推荐或授予。
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奖或引进资金奖的引资人为多个单位或多个人的,由其共同享受奖励,并自行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比例。政治待遇奖的被授予人为主要引资人,即一个人。
第十六条 对出现工作调动的受奖人,实行跟踪奖励。
第十七条 受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奖金的,其配偶或家庭成员有同等受奖励权利。
第十八条 各项奖金在发放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由发放单位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六、办法的解释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大城县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02115传真:08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