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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第一条:本章优惠政策是根据大发[2001]42号、大政[1998]12号文件和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大厂回族自治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筹备方案》制定的,仅适用于入区企业。

第二条:土地使用政策

(一)开发区土地使用实际"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开发区对入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优惠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综合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抵押;

(二)开发区为新入区企业提供土地,并视企业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发展前景等情况予以优惠,直至无偿提供使用;

(三)开发区对新入区项目,在土地使用金上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第一年减半征收。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万元,三年内减半征收。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减半征收。

(4)对科技、文教、卫生、残疾人福利事业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金。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依据新入区企业形成县级收入情况,三年内给予奖励。

(一)当年纳税额形成县级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比例为形成县级收入的30%;当年纳税额形成县级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比例为50%;

(二)整体引进的工业性、高科技企业投资建设时,除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其余旧城改造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均减半征收;开发区对兴办水、暖、气、路等公用事业的投资者在政策上给予最优惠待遇;

(三)允许和鼓励入区投资者采取各种合作方式进行一切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公益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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